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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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双方间雇佣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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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受损伤后以雇佣关系向村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索赔案后续报道——
法院认定双方间雇佣关系不成立

 

2018年7月5日,本报以《乡村医生取药路上出车祸是否属工伤?》为题,报道了全市首例乡村医生受损伤后以雇佣关系向村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张赔偿的案件。

日前,此案一审已宣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定,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曹某均不成立雇佣关系,对曹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16年12月20日下午,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柳树沟村乡村医生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魏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曹某死亡的后果。

虽然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死者家属(系本案原告)曹某某认为,交通事故是在曹某前往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买药时发生的,系职务行为,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雇主应当对于曹某的死亡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曹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二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对此,双方在法院庭审时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经审理,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人民法庭认为,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曹某均不成立雇佣关系,对曹某遭遇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接受《劳动午报》记者采访时,本案审判长李金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雇佣关系做出了详细解释和说明。

李金说,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雇佣人为雇主,受雇人为雇员。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考量。从形式要件来说,主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了雇佣合同。从实质要件上判断,一是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看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支配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

本案中,乡村医生曹某与柳树沟村委会签订了《聘任协议》,并约定了曹某需要承担的大量职责,但约定的柳树沟村委会的职责仅为“协助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方(曹某)进行考核”。依照该《协议书》,柳树沟村委会无权对曹某的具体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亦不用为曹某的劳动支付报酬,故曹某与柳树沟村委会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

而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对其管辖区域内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与监督,该管理行为并非基于双方雇佣关系的存在,而是在执行政府出于对乡村医生职业水平管理和药品渠道来源控制等所采取的行政措施。至于曹某每个月领到了1600元钱,经查实为“资金补助”,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工作等职能的补贴,而非针对曹某的工作发放的劳动报酬。综上,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与曹某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

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曹某某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雇佣关系,故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人民法庭驳回原告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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