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刘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刘某的父亲今年77岁,因患病身体行动不便,刘某便为其父雇佣了一个五十多岁的保姆。
某日,保姆在做家务时看到刘父床边有一盆橡皮树,保姆以不方便做家务为由,欲将花盆搬至客厅。刘父见状忙阻拦,并称:“这盆橡皮树陪伴我多年了,我没觉得不方便,别搬了,再说花盆太重,也不好搬。”保姆则坚持要将花盆搬出,于是搬起花盆就走,可没走两步花盆不慎脱落,砸在了保姆脚上。
事发后,刘某带保姆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足骨骨折,刘某支付了医药费用。保姆提出,自己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脚被砸伤,要求雇主刘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刘某不知所措,找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对于保姆提出的赔偿请求,雇主刘某是否要全部赔偿。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佣保姆为其父提供家政服务,在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搬花盆不慎砸伤脚部。但保姆受伤,是因为自己执意要将花盆搬走,刘父阻拦无效的情况下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保姆要求的各项赔偿损失,不应全部由雇主承担,而应当根据双方的各自过错程度来分担。具体的责任分担比例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