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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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4年讨薪3000元,争的是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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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欠薪却被工程相关方“踢皮球”
农民工4年讨薪3000元,争的是个理

 

5年前,农民工王昂跟随老乡到北京一建筑工地干了10个月的装修工程,离开时被拖欠3010元工资。为讨要欠薪,他找包工头,包工头找分包商,分包商找承包商。找来找去,对方竟不承认欠他钱了,还说给他的工资发多了。

真是岂有此理!不得已,他和另外30个工友一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承包商应当给付欠薪后,法院认为裁决错误并裁定驳回。几经周折之后,当案件再次诉至法院时已过了3年时间。

此时,承包商开始以超过诉讼时效、王昂系恶意诉讼为由进行抗辩。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包工头、分包商向其支付欠薪,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王昂说:“我虽然没钱,但也不是离开这3000元钱就活不下去了。打这么多年官司,我争的是理,是公道!”

状告公司拖欠工钱 公司反证自己有理

今年35岁的王昂是河南省平舆县人。2013年4月底,他通过在承包商浙江公司当包工头的老乡王峰介绍,来到工地当装修工。到2014年2月,公司尚欠他3010元工资。

王昂说,当时与他一起工作的同事有30个人,公司合计欠他们工资20多万元。为讨还这些血汗钱,他们找老板协商过但没效果。后来,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赢了但没拿到钱。

2017年7月,王昂再次起诉,称其在浙江公司工地从事装修工作,施工楼为3号楼1、2单元1至15层112户及地下1、2层,6号楼东单元1至15层60户,工作内容为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公司只支付生活费未支付劳务费,经多方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浙江公司、分包商袁华、王峰共同给付其被拖欠的劳务费3010元。

浙江公司辩称,2013年4月20日,其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分包商袁华,袁华代表西安建筑劳务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此后,西安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刮白工作发包给王峰。此前31个案件参加庭审的农民工表示,他们系王峰雇佣,由王峰与其约定工资标准、记录考勤并支付钱款。工程完工后,其与西安公司结清了上述工程的全部款项。

公司还举证证明,王昂等31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了裁决。法院裁定该裁决错误,双方对此未上诉。此后,王昂等人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6年3月,法院分别作出两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他们分别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原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浙江公司认为,王昂此次诉讼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由于其与西安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故公司与王峰、王昂等均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也不是责任主体。

公司提出,王昂在本次诉讼前从未依据劳务合同向其主张劳务费用,故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在王昂不能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诉求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已经存在超额支付劳务费用等情况,请求法院驳回王昂的请求。

分包商竭力避责任

包工头实话说实情

在法院庭审中,分包商袁华表示不同意王昂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分别是:

第一,他不是承包商浙江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他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代表西安公司将刮白工作包给了包工头王峰。王昂等31名农民工均由王峰雇佣至工地,并由王峰约定工资标准、记录考勤、支付钱款,他不是适格被告。

第二,王峰本着自负盈亏的原则从西安公司承揽工程,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其与王昂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至于是否欠薪与他无关。

第三,王峰仅完成总工程量的60%,而他代表西安公司超额支付了承揽费用。其证据是2014年1月24日的一笔10万元支付款,农民工在表上签有“工资结清”字样。同年2月5日王峰又预支3万元,原因是其自称没钱回家过年,同意在承揽费里扣除。然而,春节后王峰未再施工,故其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王峰辩称,其认可王昂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同意其诉讼请求。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浙江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袁华,他通过袁华到浙江公司建筑工地装修、刮白,袁华让他带着工人去施工并领取生活费,王昂等31人经他介绍到工地工作。

王峰说,袁华将工程分包给他,按建筑面积承包,一开始说是抹灰,之后又说要打点充筋。由于增加了工程量,他不同意。因为袁华说可以去浙江公司领取工资,他才同意干活。

“施工中的具体工作由我安排,我还负责记工,并和袁华的儿子核对。袁华和浙江公司把工资给我,我再向工人发放。”王峰说,2013年底将核对完毕的考勤表交给袁华后,他未等结清劳务费就回老家了,确实拖欠了农民工的劳务费。

王峰不认可袁华将工程发包给了他,称其不知道有西安公司参与工程。他俩一起去浙江公司领取过工资,浙江公司与袁华均向农民工支付过生活费。他认为,浙江公司与袁华均应承担给付剩余劳务费的责任。

法院详解争议焦点

判令公司支付欠薪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公司及袁华主张本案诉讼并非王昂真实意思且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根据王昂提交的第二份公证书记载,其委托刘律师为其代理人,法院认为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王昂虽与王峰系同县同村人,但仅据此就推定其系恶意诉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司称,本案诉讼之前,王昂等31人曾就拖欠劳务费纠纷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并经法院劳动争议诉讼裁决,未支持其请求。现王昂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事实情况是,原裁决将每个人不同的诉讼标的合在一起裁决是错误的,法院裁定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是劳务费用支付,不是欠薪,故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工资与劳务费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王昂此次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王昂是否提供劳务这一疑问,法院认为,浙江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袁华,袁华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王峰,王峰组织施工,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在王峰认可王昂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王昂亦提供室内净空高表等证据证明其曾在工地工作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王昂提供了劳务。虽然浙江公司及袁华对此不予认可,但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分包方,有义务和责任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在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采信其主张。

对于是否拖欠劳务费问题,因涉案工程由王峰组织施工,其出具劳务费一览表,显示出王昂等人的劳务总工时数量、劳务费总数、尚欠劳务费数量等数据。该数据符合行业习惯,法院予以采信。

公司虽然主张王昂在本次诉讼前长达3年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本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昂等人陆续通过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到法院起诉等方式持续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其诉讼未超过时效。

经查袁华与西安公司系挂靠关系,法院认为,浙江公司与袁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据此,判令袁华、王峰给付王昂劳务费3010元,浙江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公司、袁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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