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嗜赌。为偿还高额赌债,他通过变声器、下载网络美女照片,然后,假扮求婚美女,利用“微信”谈恋爱,并以此引诱未婚男性骗取钱财。
三个月前,张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与我儿子结识后,很快讨得我儿子欢心,彼此迅速进入“网恋”关系。期间,张某一再以“更换工作”、“父母看病”、“房子按揭首付”等向我儿子借款,我儿子有求必应。直至被家人提醒,我儿子才从侧面了解到真相。可是,张某却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由,拒绝返还骗得的6.9万元。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卢斯琴
卢斯琴读者: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你儿子钱财。虽然张某在索要款项时只是说“借”,但这只是个托词,因为张某根本就没有还款的打算。这一点,从张某被你儿子识破之后,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由拒绝还款便足以说明。
另一方面,张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
张某假扮美女、隐瞒真实身份与目的,通过购买变声器、下载网络美女照片,虚构求婚事实,讨得你儿子欢心并确定网恋关系后,继续虚构“更换工作”、“母亲看病”、“房子按揭首付”的假象,让你儿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款“借出”明显当属其列。
此外,张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
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6.9万元,当属其中的“数额巨大”,张某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