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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取药路上出车祸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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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审理全市首例乡村医生以雇佣关系向村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索赔案件,雇佣关系成立与否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乡村医生取药路上出车祸是否属工伤?

 

2016年12月20日下午,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柳树沟村乡村医生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魏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曹某死亡的后果。

虽然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死者家属认为,交通事故是在曹某前往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买药时发生的,系职务行为,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雇主应当对于曹某的死亡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月3日,死者丈夫曹某某及其两个儿子诉柳树沟村委会与不老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案,在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人民法庭开庭。

乡村医生买药路上出车祸

家属向村委会索赔36万

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队认定,死者曹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

“此后,本案三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密云法院太师屯人民法庭副厅长王雪说,2017年6月8日,密云法院经(2017)京0118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上述交通事故中曹某自担80%责任,魏某承担20%责任,并判决魏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12.12万元。

除上述交强险范围外,法院还判决魏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本案中,原告曹某某认为,交通事故是在曹某前往不老屯镇卫生服务中心买药时发生的,系职务行为,柳树沟村委会、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雇主应当对于曹某的死亡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聘任协议性质难界定

是否存在雇佣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曹某某表示,死者曹某自2008年起受聘为柳树沟村乡村医生并从事医疗工作。历年来,死者曹某一直以柳树沟村卫生室的名义对外办公,使用的是柳树沟村卫生室的营业执照,但曹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办公地点在其家中。

2016年,曹某(合同中为“乙方”)与柳树沟村委会(合同中为“甲方”)签订《2016年密云县乡村医生聘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聘任乙方为本行政村乡村医生,聘任期为12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于双方之间的责任,该协议约定,甲方需协助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完成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常见疾病防治和药品零差价销售等任务。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和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常规;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做到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由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购;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农合报销工作等。

与此同时,死者曹某生前每月还收到由不老屯镇卫生服务中心发放的1600多元工资。

基于以上原因,原告曹某某认为,死者曹某与村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雇佣关系。

被告柳树沟村委会在答辩中表示,上述聘任协议属于行政行为,其与死者曹某并不存在实际管理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第二被告不老屯镇卫生服务中心表示,每月发放给乡村医生的钱款,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的资金补助,该项补助款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拨划至区卫生局账户,再由区卫生局拨划至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然后,由不老屯卫生服务中心发至曹某银行卡中,该费用的性质属于“政策性补贴”,并非工资。因此,其与死者曹某之间亦不存在雇佣关系。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乡村医疗体系建设,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也在逐年提高。与此同时,围绕乡村医生与相关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为全市首例乡村医生受损伤后以雇佣关系向村委会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张赔偿的案件。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持续关注。

□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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