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张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张某父母在1998年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明确表明张某父母去世后,其父母名下位于小汤山镇某小区的两居室房屋由张某继承。张某父亲于2016年去世,张某母亲于今年3月份去世。张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中得知,张某父母在2010年曾与王某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该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由王某某负责张某父母的生养死葬,张某父母去世后,二居室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张某对此份遗赠抚养协议不予认可,认为按照公证遗嘱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但不知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前述规定说明,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张某父母与王某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即使张某父母已经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房子归张某继承,但因该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故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