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霍营街道某小区的刘某带着妻子急冲冲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诉说其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原来刘某今年五月初租住了房主李某的两居室房子,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半年一付,刘某在六月初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给房主李某三万元。然而刘某刚搬进去住后就发现马桶存在问题,无法使用,于是要求李某维修马桶,但是李某答应后却一直未请人来修理,导致刘某家人现在的正常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刘某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之后,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针对承租人刘某和房主李某的纠纷,刘某可以请求房主李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李某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无期限地拖延,承租人刘某有权自行请人维修,但是维修费用由房主李某承担。如果在维修租赁物的过程中影响了承租人刘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刘某可以要求减少相应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刘某和妻子听完工作人员的法律解释之后,逐渐冷静下来,表示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可以找房主主张权利,之后会和房主协商房间马桶维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