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员工梁某和老板徐某吵了起来,俩人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徐某因伤住院并起诉了梁某,要求梁某赔偿医药费1万元及他的误工费损失20万元。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得知,徐某要求的高额误工费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就此问题,法官详细解读了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基本案情
离职员工打伤老板
老板索要20万误工费
员工梁某在离职时与老板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徐某身体受损、住院治疗。此后,徐某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赔偿其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1万元,同时支付其因住院脱离公司经营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20万元。
庭审中,梁某承认其对徐某有殴打行为并导致徐某受伤。但是,他认为事情的起因是徐某先期存在挑衅、辱骂、推搡等行为,之后他才动手。由于徐某对于双方冲突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应当自负一部分损失。
梁某不同意徐某提出的20万元误工费诉求。他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用公司经营收入向他主张误工损失于法无据。
从健身中心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双方在产生肢体冲突之前,徐某对梁某存在多次推搡行为。虽然该监控视频没有声音,但能够看到画面中徐某多次手指着梁某并有推搡行为,该行为很容易引发对方情绪冲动。
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不理智的行为加速、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对于被打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主张其作为健身中心的老板,健身中心的营业收入减少部分即为其误工损失。
法院认为,该主张混淆了公司营业收入与个人收入的概念,二者并不能等同。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徐某作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方,应当对于误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损失7000元。对于徐某主张的20万元误工费损失,由于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营业收入不是个人收入
误工费由个人收入确定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项经常性主张,作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侵权人对其所受的具体误工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被侵权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般需要提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请假及少发工资证明、公司考勤记录等。其中,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尤为重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3500元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被侵权人以超过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时,必须提交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超过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的误工费损失。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损失的,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年龄、所从事的职业等因素,在3000-3500元范围内酌定被侵权人每月的误工损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公司、企业的经营者,其个人所得与公司经营利润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徐某以住院脱离公司经营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为由,主张利润下降部分为其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