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消费时都遇到过“交款容易退款难”的情况,消费者一旦交了钱,无论是对商品还是服务不满意,往往都只能忍着!想投诉,可商家振振有词:“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但是这种霸王条款真的合理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刘女士在某美容院办了一张为期三个月的纤体疗程卡,当时店内宣传单宣传一个月可减轻体重10斤,三个月可减重20斤。刘女士接受服务一个月后发现体重只减轻了1斤,觉得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向该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但美容院却以当初与其签订的纤体协议上注明“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为由,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
那么这家美容院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换言之,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仅仅要保证真实性,还要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是涵盖了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意愿的全面性进行比较的重要信息。
本案例中,美容院的宣传单仅说明了该服务可能达到的相对较为理想的纤体效果,但没有指出该效果存在着个体差异,即实际效果会根据每个人的体质而有所变化。这无形中就对刘女士的消费意愿产生了误导。
其次,美容院“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例中,美容院在与刘女士签订的纤体协议上标注的“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的条款,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美容院对刘女士存在误导消费的行为,纤体协议上的“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刘女士的要求为其办理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