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想了解一下这个问题:我现在一家私人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因家庭原因欲换地方工作,不在我现在的公司的所在省份工作了。如果我工作换到外地工作,我的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吗?国家有相关规定吗?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特别强调到,为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的基本养老权益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据此,您需要具体向目前公司所在地的社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