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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送员与平台经营者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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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送员为平台工作两月出交通事故,月均接单超200,以此为谋生手段。法院一审判决——
闪送员与平台经营者存在劳动关系

 

闪送员李先生称,他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将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6月6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本判决并不代表所有闪送员都是平台员工。目前,案件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

闪送员车祸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自主下载“闪送”APP经注册审核后前往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考试,通过考试后成为闪送员。2016年5月29日起,他开始接单从事闪送业务并结算费用。同年7月24日,他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李先生认为自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为了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工牌等证据予以证明。他说,该工牌是他通过培训、考核后由公司发放的。

公司承认李先生持有的工牌由其发放,但否认与李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称,所谓的工牌实质上是身份识别卡。为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则提交了APP截屏、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注册时APP弹出的合作协议中有“双方系商业合作关系,非劳动人事关系”的约定,且该协议不经点击同意,无法继续注册。此外,公司已经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了商业保险。

李先生说:“APP是朋友帮我注册的,我没有看这个协议,也不知道。”

法院查明,李先生派送快件的车辆是他自行购买的。作为闪送员,他没有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闪送平台。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时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另,“闪送”平台为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理赔支付了李某首次医药费,但拒绝理赔二次手术费。再经查明,自2016年5月29日注册成为闪送员并开始接单至2016年7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该期间李某共完成配送410单,平均每月超过200单,接单数远超过同期平台活跃闪送员的平均接单数;每周收入1189.2元至1717.2元间不等。

一审确认闪送员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运营闪送平台的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先生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先生的主要劳动收入,因此,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解读

1.为何李先生是平台员工?

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平台公司对闪送员的服务过程进行管理,要求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服务。闪送员代表平台公司提供服务,劳动成果归于平台公司,闪送员提供的劳动是平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该闪送员的主要劳动收入。

“虽然闪送员与平台的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区别,但这些区别不能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虽然平台认为闪送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但只要注册成为闪送员并决定以此谋生,其就必须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挣取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因此,从每一单闪送业务来看,闪送员有接单或不接单的选择自主权,但从其整体工作来看,其并无更多的选择自主权。从实际接单量与收入而言,李先生在注册成为闪送员后即以此为谋生手段。

2.为何“非劳动关系”协议未被认可

平台公司称,在闪送员注册时APP弹出的合作协议中具有“双方系商业合作关系,非劳动人事关系”的约定。为何该约定没有被法院认可呢?

法官说,基于劳动法的性质,当事人双方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的适用。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从涉案相关法律事实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若双方关系之性质指向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一方以格式条款形式作出的、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约定无效。

法官认为,本案中,平台公司不仅通过闪送平台获取运输货物服务的需求信息,向众多闪送员发送,而且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并实际上组织了货物运送的整个过程。

事实上,该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形成于平台公司与客户之间,而非与闪送员之间。平台公司的整个经营模式是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平台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其关于收取中介费、与闪送员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官介绍说,本案认定李先生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代表所有注册的闪送员均与平台公司之间均具有劳动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平台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救济不足

法官介绍,在闪送员为平台公司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下,平台公司仅提供商业保险,对闪送员的救济是不够的。平台公司从闪送员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若允许平台公司如此低成本用工,其势必懈怠防范用工风险的主动性,放松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增多。

提示

闪送员应注意保留在职证据

记者了解到,闪送员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止这一件。6月11日上午,闪送员郭先生起诉同城必应公司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去年8月,郭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其左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郭先生说,他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因此将同城必应公司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郭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双方正协议解决此事,所以当庭撤诉。另外,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以关键字“同城必应”搜索,检索出40份判决、裁定,其中有11起案件涉闪送员交通事故。

北京律师赵金涛介绍,如果闪送员被确认为平台的员工,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平台承担。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闪送员证明。闪送员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平台给他发放工资的记录、工牌、工服、考勤记录、受平台管理的证据、与相关负责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

赵律师还表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事实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协议为依据,任何协议都不能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些平台公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以规避法律责任,当属无效,应以实际用工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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