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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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利用格式条款 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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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利用格式条款 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罚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名为XX家纺延庆店微信公众号发送促销信息,其中包含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求查处。

接到举报后,分局合同科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登陆微信软件对其发布的促销信息进行查看确认。发现名为“XX家纺延庆店”的微信公众号在发布的宣传促销信息中包含“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家纺延庆专卖店所有”字样。随后,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电子取证。

延庆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规定所指的行为。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违法信息被浏览次数较多,产生了一定不良影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促销信息,因其中包含价格、赠品等体现权利、义务或责任内容,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也被视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

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软件推送的格式条款,因其具有营销成本低、目标用户的精准度高、经营者与消费者互动性强、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越来越多的被现代经营主体所使用。但是企业极易使用格式合同损害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商家在进行促销时发布的格式条款,经常允诺一些优惠和赠品,当消费者来店消费,提出需要享受优惠和赠品时,商家有可能利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利益。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格式合同都有规定。本案中,“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家纺延庆专卖店所有”字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解释的权利,属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延庆工商分局合同科 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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