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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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秩序不容侵害 妨害诉讼依法严惩
参加部门会议迟延回家 途中遭遇事故仍属工伤
昌平区司法局 三举措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
公司诿过他人最终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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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6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参加部门会议迟延回家 途中遭遇事故仍属工伤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制定新的营销计划后,部门的负责人为尽快落实计划,利用下班后的时间召开会议让大家出谋献策。我在会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与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公司一再拒绝。其理由是,我迟延下班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因为公司没有要求部门必须当即召开会议,故我参加部门会议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也与工作内容无关,我的伤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胡雪菲

胡雪菲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你的情形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判断你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在于你在事发之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而认定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于你迟延下班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对此,应当结合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部门会议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部门会议的目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部门会议是否属于个人行为。

很明显,本案情形应当是肯定的:部门会议是为了落实公司的营销计划,最终是为了公司利益的实现,会议的召开并非是你所想当然,而是基于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召开的,你作为部门成员之一不过是服从安排,即整个会议当属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具体工作的需要。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鉴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而你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所以,公司必须为你的伤害后果“买单”。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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