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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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秩序不容侵害 妨害诉讼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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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秩序不容侵害 妨害诉讼依法严惩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法院获悉,本辖区每年都有上百起妨害诉讼行为发生。其行为包括伪造证据、威胁辱骂法官、撕毁法律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等。为营造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该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对妨害诉讼的形式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解析。

案例1

企业冒充他人诉讼被罚60万

2017年12月,密云法院一审审结某城建公司诉某设备公司、某制造公司、某租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设备公司赔偿某城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67万元。可接到判决书后,某设备公司以未参与原诉讼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某租赁公司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并被再次发回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某制造公司在原审案件中冒用某设备公司名义参加诉讼。”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负责人陈琼说,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查证的事实,对某制造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60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行为。

陈琼提示,“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权,正确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起诉权、反诉权,不得假冒他人名义、虚构法律事实提起或参加诉讼。”

案例2

扰乱法庭秩序获刑10个月

2016年1月18日,在刘某诉北京市局某分局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审理过程中,刘某不服审判长管理,违反法庭秩序,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多次离开原告席位、拒绝开庭,后法院依法裁决该案按刘某超速处理,并出具了行政裁决书。休庭后,刘某推搡审判长李某,并将送达给刘某的行政裁决书及审判长李某手中的行政裁决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经审理,密云法院认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毁损诉讼文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给予惩处。但是,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陈琼说:“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而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确保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所有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维护法庭秩序,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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