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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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瞒真相 被裁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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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怀孕女工 却称情事变更所致
公司隐瞒真相 被裁继续履约

 

“余姒瑶入职时说30岁以前不会考虑怀孕生小孩,我们信以为真,就招用了她。没想到,她刚上班两个月就怀孕了。后来,公司因调整组织和人员架构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她却把公司告到仲裁。现在,仲裁委裁决公司与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唉,我这工作没法干了!”说这话的是视集礼成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苏菲妠。

也难怪苏菲妠苦恼,在最近4年招聘进公司的人员中,先后有3名女工入职不到一年怀孕。其中,一人在产假结束后立即提出辞职,还有一位在哺乳期临近结束时又怀了二胎。这些事情给公司经营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三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该公司以调整架构为由与怀孕员工余姒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余姒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女工:

上班两个月查出怀孕被辞退

2017年春节后,正在找工作的余姒瑶看到该公司的网上招聘启事就跟其进行联系。经过面试,同年4月7日她被公司聘用,岗位为水吧管理员。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

余姒瑶介绍:“所谓水吧管理员,就是我公司在一些客户单位、写字楼或底商处设立水吧台,我负责调制奶茶、鲜果茶、冲泡咖啡等。我入职时,公司把我派到一个售楼处的水吧工作。”

上班两个月时,余姒瑶突然出现全身酸痛、无食欲等症状。她开始以为是售楼处空调温度低,自己着凉感冒了。过了一周没见好转,她就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化验,她被确诊怀孕了。

“虽然我结婚了,但我曾跟老公商量30岁以前不要小孩。因为我们俩人都是江西的,来北京打工时间不长,想趁年轻多挣点钱,然后回老家买个楼房。意外怀孕打乱了我们的计划,我本想做流产,双方家长都不同意,医生也说我这是第一次怀孕,如果做流产手术容易导致习惯性流产。我与老公、家人商量后,才决定生下这一胎。”余姒瑶说,当年6月15日,她把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部门负责人孙经理。

2017年7月20日,单位打电话让她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去一趟。刚走进办公室,主管苏菲妠就把一张纸递给她,并让她签字。

余姒瑶一看,原来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为:余姒瑶,因×××售楼处于2017年8月30日关闭,你所工作的水吧也随之撤销。目前,公司正在调整架构,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然后到财务结清工资。落款处盖有公司公章。

“我当时明确表示自己已经怀孕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苏主管说这是公司的决定,她无能为力。我又找了部门孙经理,他说也没办法,我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余姒瑶说。

单位:

辞退员工属公司架构正常调整

“接到仲裁开庭通知时领导很生气,认为架构调整是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怎么还引发劳动争议当了被告呢?我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领导觉得我没给员工做好工作。而余姒瑶又觉得我没替她说话,我在中间受夹板气。”苏菲妠叹口气,无奈地说。

苏菲妠告诉记者,因之前曾有三位女职工在入职一年内怀孕的先例,所以,领导要求她在招聘员工时尽量招男性,且一定杜绝聘用有生育意愿或处在生育年龄段的女性。

“但在现实中,很难招到合适的男员工,尤其是水吧管理员这种岗位。在对余姒瑶面试时,她告诉我30岁以前不考虑生孩子,她当时刚24岁,年龄确实不大,而且我们公司前几个都是二十八九岁怀孕的。”苏菲妠说,领导还是不放心,让她跟余姒瑶签个三年内不怀孕的协议。不过,苏菲妠告诉余姒瑶:这种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签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当时急需水吧管理员,苏菲妠又跟余姒瑶谈了一次,在对方一再表示三年内不生小孩的情况下,便与她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

“当孙经理上报苏菲妠已怀孕时,单位领导大为恼火,让我想办法解决问题。”苏菲妠欲言又止。

过了一会儿,她说道:“这时正赶上公司调整组织和人员架构,合并、撤销了两个部门和一些岗位,余姒瑶也在此列,我们就只好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一分也不会少她的。”苏菲妠说,但余姒瑶不要补偿,要求继续回单位上班。

仲裁:

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招聘我时,就一再让我承诺在职期间不生小孩。他们在得知我怀孕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0日将我辞退。公司这种行为违法,我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所以请求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审时,余姒瑶说出了她的请求事项。

苏菲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她说:“我单位与余姒瑶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意给付其经济补偿金。”

接着,苏菲妠提交公司与售楼处物业服务协议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苏菲妠说:“我单位因经营困难必须调整组织人员架构,属于法律上的情事变更。此时客户也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撤销售楼处,因此,余姒瑶所在岗位随之不再存在,其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与其怀孕无关,是不得已而作出的决定,该解除行为依法有据。”

余姒瑶对物业服务协议不认可。向她提供工会法律援助的郑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余姒瑶怀孕期间,以公司架构变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随即作出裁决:撤销公司向余姒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提示:

怀孕女工可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

获得仲裁支持又能回单位上班了,本来是件高兴事,可余姒瑶却一脸愁容:“我把单位告到仲裁,单位又输了,领导心里肯定不舒服。水吧管理员岗位的工作地点很分散,有的同事就在特别偏远的地方上班。我现在大着肚子,万一公司给我穿小鞋,给我安排一个上下班要坐车奔波三四个小时远的地方,我怎么办啊?”

其实,余姒瑶大可不必有此担心,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是需要完成原岗位工作量的,但如果完成有困难,孕期女工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因此,余姒瑶不必担心,若单位重新安排的岗位其工作强度过大,她可以根据医院证明,要求公司调整工作量或另行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本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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