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5月21日18时50分,正是下班高峰期,女乘客邓某在轨交二号线广兰路站(往浦东机场方向)站台处,以手机被盗为由,不听车站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用手扒阻车门关闭,影响列车正常运营9分钟。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邓某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造成的运营隐患和不良影响,自愿认错接受处罚。(5月24日《新民晚报》)
乍一看,该女乘客用手扒阻地铁门是事出有因,即在手机被偷的紧急情况下,扒阻地铁门可能出于应激反应。但在相关人员劝阻后,其依然不依不饶地阻拦地铁运行,实在说不过去。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让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涉事女子已构成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假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有其他恶劣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制裁。要知道,地铁门又不是自家客厅门,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之上,显然是对规则的严重破坏,不能被放纵。否则就会带来负面示范,即如果因手机被盗扒阻地铁门情有可原的话,那同行者迟到、行李忘到车厢等算不算正当事由,列车准时发车的规则还要不要执行?
必须强调,尊重规则,用刚性追责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当前,我们尚欠缺对规则的维护及对破坏规则者的惩戒。但愿处罚“扒阻地铁门”乘客开个好头,凡是破坏规则者,都应依法追责,不能因为非法定事由而放纵,否则就会让规则沦为谁都可以践踏的废纸。□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