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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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 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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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违法用工责任 把员工说成合作伙伴
举证不能 公司被判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单位既然违法,那就要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朱雨琨所在的公司明知这项法律规定,但它却一错再错、错上加错。为规避违法用工责任,干脆把它与朱雨琨之间的劳动关系说成是合作关系,把支付的工资说成是经营项目的赢利分红,支付的是佣金。

然而,劳动关系与合作毕竟有本质上的差别。法院根据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双方不是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而是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之后,于5月21日判决公司向朱雨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两项合计2.4万元。

入职半年未签合同

因病离职却无补偿

今年27岁的朱雨琨学的是护理专业,从学校毕业后在多家医疗单位工作过。2017年7月23日,她应聘到北京一家健康管理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工资数额。

“只要有工作干,有工资发,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朱雨琨说,她入职第一天就按照公司的安排到朝阳区一家医院的体检中心,专门负责教师体检项目。与同事闲聊时,她了解到其他人与她一样没签劳动合同。

一转眼6个月过去了。到了2018年1月31日,正在工作的朱雨琨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就向公司负责人请假休息。过了几天因病情不见好转,她只得继续休假。到该发工资的时间了,公司迟迟未往她的工资卡里打钱。

朱雨琨到公司问原因,公司称因她已经离职,双方的合作就告终止,所以,公司不再向她支付佣金。

“我是公司员工,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我领的是工资,怎么说成是佣金了?难道我是雇佣的,不是公司的员工?”对她这些疑问,公司没有回应。

多次交涉无果,她只得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公司与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赔偿。

双方之间是啥关系

员工企业各说各理

朱雨琨说,为了证明自己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她找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详细阅读。从该通知规定看,她认为自己和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三个条件:其一,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部适用于她,在职期间她完全遵照公司的各项规定,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三,她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

根据通知规定,朱雨琨在没有拿到公司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及招聘登记表等资料的情况下,她从银行打印出交易明细以证明公司一直按月向她支付工资,并由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

该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朱雨琨的劳动报酬由健康管理公司负责发放,报酬计算周期为自然月。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公司分别向朱雨琨支付了4200元(2017年7月和8月合发)、3985元、3985元、3768.63元、3680.65元、3768.63元。

据此,朱雨琨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在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000元。

针对朱雨琨的诉求,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朱雨琨只是参与公司的临时项目,并不接受公司的考勤和管理,其佣金亦是按照项目分红计算的。2017年12月,朱雨琨因身体不好,业绩也不好,提出与公司解除合作关系得到了公司同意,双方合作即告终止。由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她所请求的任何事项,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司法审查提示真相

公司违法应予赔偿

在仲裁庭审中,朱雨琨提出,如果公司坚持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那就要举证予以证明。如果公司不能拿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往来,或者拿不出发货单、交易单、结算对账单之类的证据,那就证实公司在说谎。对公司这种企图掩盖劳动关系、恶意规避违法用工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并给予严厉惩处。

不久,仲裁裁决支持了朱雨琨的全部请求。公司不服裁决,持同样理由诉至法院,并请求判决驳回朱雨琨的请求。

法院庭审时,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朱雨琨在相应期间经公司安排到医院体检中心从事教师体检工作,其工作过程对公司负责,其劳动报酬由公司负责发放,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朱雨琨之间为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朱雨琨提出而结束,但未就此提交证据,朱雨琨对此亦不认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支持朱雨琨的主张,认定其与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系经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应向朱雨琨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4万元,判决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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