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是公司的一名送货司机。4个月前,孙某在外出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虽没有生命危险,却身受重伤。
由于公司没有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他无法在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为此,他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实际上,公司也在一直主动承担着这些费用。
最近,孙某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当公司要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他不理不睬,同时赖在医院小病大养不出去。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住院补偿。
请问: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支付他的医疗费用?
读者:杨茜蓉
杨茜蓉读者:
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孙某的医疗费用。
虽然公司因没有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孙某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孙某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也必须承担不应当支付的医疗等费用。其原因是,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鉴定结果决定不同的伤残待遇。
有鉴于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也分别指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以上规定表明,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如果工伤职工拒不履行,其所发生的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既然法律做出了如此规定,孙某也必须按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以下情况,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也可以停止相关工伤待遇:(1)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回原岗位工作。即职工经过治疗痊愈或恢复至可继续工作的状态,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放正常工资。如果原来需要护理,用人单位也不必继续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2)职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