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1岁的李先生在欧迪芬公司工作了17年,职务已经升至渠道拓展中心副总监。去年2月,李先生被解雇。
李先生认为自己系遭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70余万元。公司认为,李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解除其劳动合同不违法。因仲裁支持了李先生的请求,公司便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在介绍相关案情时说,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涉案金额大,双方矛盾突出,且呈多发频发态势,其中的当事人多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部门撤销
公司副总监被解雇
“我从2000年就在这家企业工作,到去年被辞退已经工作了17年。”李先生说,他入职公司是上海欧迪芬内衣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虽然经过几次更名,但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没有发生多大变化。
2015年6月1日,李先生被安排到天津欧迪芬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渠道拓展中心北区拓展副总监,平均月薪20000余元。
2016年10月,李先生所在部门收到暂停工作的通知。单位称,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已于同年8月撤销了渠道拓展中心这个部门,该中心员工暂停所有工作。通知还说,员工在公司未发布进一步通知之前,须按规定的上班时间到所在地办公室上班。
李先生说,接到公司通知后,他和本部门的十几个同事都按规定按时上班,但没有工作可做。期间,“我们也去公司人力资源部找过,结论就是让我们等着。”
2016年11月,公司再次下发通知,称因公司经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研究决定,渠道拓展中心于2016年8月撤销,原在中心工作人员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李先生拿到了公司辞退他的处理通知。通知称:在渠道拓展中心撤销后,李先生被降职为加盟部经理,薪酬按照经理级别标准作相应调整。但李先生拒绝公司作这样的调整,经研究决定在2017年3月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此事,李先生说:“公司没安排我工作,也没有新的任命。”
在法庭上,公司承认与李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承认李先生的月薪标准。但坚称系因李先生不服从安排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由于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解雇企业高管
单位常遇巨额索赔
审理此案的张午阳法官告诉记者,今年前四个月,他审理的案件中就有四五起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其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每个人手里也至少有三四起类似案件。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特征是诉讼金额比较大。
据了解,欧迪芬公司的另一位高管熊女士也正在与公司打官司,目前,该案已经一审宣判,还在上诉期内。
熊女士今年48岁,她于1993年入职欧迪芬公司,2015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职务是行销部经理,月薪17000余元。去年被公司解雇后,她提出了80余万元的索赔。法院一审支持了她的诉求,判决公司赔偿其82万余元。
这样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巨额索赔,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北京律师周小云介绍说,尽管标的额较大,但都是有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破产等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按前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进行支付。
周小云说,李先生月薪是2万多元,在本单位工作17年,即使是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达到35万元。现在,李先生又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雇,那就要翻倍计算补偿金。因此,他向单位索赔金额就成了70余万元。同理,由于熊女士的工作年限更长,达到了23年。按照每个月1.7万元计算,她向单位索赔80多万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午阳说,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年限一般都比较长,工资也高,所以,凡是单位与高管发生的此类争议索赔金额都比较大,数额在几十万甚至100万都是正常的。
员工有错可以处罚
处罚理由必须正当
张午阳说,单位与企业高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多为不胜任工作、工作出现重大过错,或不服从单位的安排、不服从管理、旷工等。
譬如,在解除熊女士的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其“严重失职,管理失当,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涉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了证明熊女士在工作中有失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她停职并接受调查的通知等证据。尽管通知上载明熊女士因管理不力导致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难以采信。
另外一起案例,是朝阳法院今年4月底对陈女士与穆迪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的判决。
陈女士担任该公司副总监,月薪2万余元,双方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自己因怀孕被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称系因陈女士不服从管理,不提交母子健康档案、不来公司开会等原因将她辞退的。
庭审中,陈女士称,因公司收回其门禁导致其无法进入公司开会。其母子健康档案已经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公司提交。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不服从管理、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公司赔偿陈女士工资损失46万余元。
周小云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单位在主动解除与劳动者关系时,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
张午阳说,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能按照以上规定提供证据,因其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有正当理由,故被判处支付赔偿。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对待劳动者。如果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就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