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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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为村民建房受伤由谁买单?
喜事生枝节 责任怎分清
离职总裁不归还公司配车 法院判其还车并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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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喜事生枝节 责任怎分清

 

2017年年底,为给儿子结婚置备新房,霍营街道居民宋某将房屋装修承包给巩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巩某为宋某装修新房,宋某提供材料,巩某提供工具,50日内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装修工作,总装修费8万元。

因工期紧张,巩某雇佣张某为其做工。施工中,张某被随意放置在装修现场的木板砸伤,造成右腿骨裂,花去手术费3万元,并卧床休养2个月。张某要求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6万元。

原本好好的喜事,却因意外横生枝节。宋某苦不堪言,来昌平区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解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宋某与巩某间的关系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因此,首先要弄清楚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法定责任承担的区别;然后分清本案属于何种合同;最后再根据法律结合案情划分责任。

第一、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法定责任承担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若宋某和巩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巩某需履行交付劳动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宋某无需承担责任,张某的损失由巩某负责。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若宋某和巩某之间为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某应对巩某因过失致张某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属于何种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劳动成果,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合同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巩某50日内按要求工作并交付装修成果,宋某支付装修费用,所以,宋某和巩某应为承揽关系。

第三、根据法律结合案情划分责任。

宋某与巩某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巩某有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工作,宋某只负责验收装修成果并支付相关费用,宋某对装修要求等不存在过失,所以对巩某雇佣的张某的伤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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