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某科技公司高管,公司于2010年购买涉案奥迪车配备给他使用。2012年离职后,因与公司产生纠纷,高先生将涉案奥迪车开走不予返还。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高先生返还车辆。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高先生返还涉案车辆,并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至实际归还车辆之日止的车辆使用费。
在案件庭审中,科技公司诉称,2010年3月24日,公司出资527700元购买涉案奥迪车,并于3月26日注册登记。同年,该车配备给时任执行董事的高先生使用。2012年1月,高先生不再到岗上班,并开走该机动车不予返还。此后,公司多次联系高先生,希望其归还车辆,但高先生不予理睬。2014年8月,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给付车辆使用费。
公司称,在上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高先生同意与公司和解,并答应公司撤诉后即返还车辆。然而,公司撤诉后,高先生依旧未按约定返还车辆。鉴于公司系涉案车辆合法所有人,高先生长时间占有该车不还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再次提起诉讼。
高先生辩称,他2006年5月10日到公司工作,2010年前担任公司副总裁,2010年后担任公司总裁,担任总裁后每月工资5万元,并在年终由公司发放年终奖。2012年初,由于公司股东发生变动,将他辞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相关股东均肯定了其对公司的贡献,承诺给予其高额奖金,但未予以落实。
高先生说,从2012年1月开始,公司没有再给他发放工资。他与公司高管均为朋友,十分信任公司所做的承诺,所以没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期间,他曾让司机将涉案车辆还给公司,但公司不接收。实际上,公司是因为不想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补偿款,才一直不接收车辆的。
高先生反诉称,科技公司2012年初将其辞退后,除去承诺的高额补偿,至今尚欠其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工资20万元、经济补偿金30万元。由于公司拒不接收车辆,他不仅支付了该车的维护、存放和保养费用,还为该车办理了保险等费用。对于这些不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公司应当予以支付。经核算,该笔款项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作为涉案奥迪车的所有权人,将涉案奥迪车配备给高管高先生使用,以方便其工作。但高先生在2012年1月离职后,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车辆。在高先生确认涉案车辆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公司要求高先生返还该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