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百善镇某小区居民王某的朋友段某想要去机场接人,向王某借车。考虑到段某有驾驶证且有驾驶经验,王某就将车借给他无偿使用。谁知在回来的路上段某因与人聊天未注意路况,在并道时与另一轿车相撞,事故经认定由段某负全责。因段某无力赔偿,对方司机多次找王某要求赔偿。王某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这种情况,该我赔偿吗?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如果王某所述为实,则他对借车给段某不存在过错情况,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本次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