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因出差入住一家宾馆时,不知不觉住进一个秘密安装了摄像头的房间。事后才知道,该宾馆通过其控制的电脑,对我在房间里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都了如指掌,甚至对我赤身裸体的形象也一览无遗。无意中出了这样一件事情,我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损害,并因此住院医治。
交涉时,我提出宾馆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对方一口拒绝,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止顾客在房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为了收集顾客一旦受害时的证据。
请问:宾馆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古小芳
古小芳读者:
宾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而且四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与之对应,判断宾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你的隐私权,同样必须结合以上四个要素来进行考量。按照你的叙述,本案具备相互对应四个要件:
一是你具有隐私被侵犯的事实。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其中,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或许可,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本案中,你与宾馆达成服务协议并入住房间后,房间便成了你的私人空间,你在其中的一举一动都属于你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在你不愿意为人所知也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宾馆未经你许可通过摄像头获取,无疑是对你隐私的侵犯。更何况你因裸体形象已在别人面前被暴露无遗而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甚至已经住院医治。
二是宾馆的行为违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在肯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又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虽然宾馆称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具有预防违法犯罪、掌握顾客受到伤害证据的因素,但这并不等于其通过摄像头获取、传输你含有隐私信息的行为便随之合法化。
三是宾馆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包括你在内的顾客隐私,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甚至听之任之。
四是你的隐私损害与宾馆安装摄像头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前者为后者所引起,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