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易,创业更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愿以特许经营模式让他人加盟进来并助其成功,自然会让不少人心动。其中,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更对其充满憧憬。可是,现实永远没有想像的好。
近日,北京市大兴法院分析研究近3年来审理的260余起涉特许经营案件发现,这类纠纷多因特许企业缺乏经营资质,或无能力兑现承诺,或不兑现承诺而产生,并由此导致加盟者的目的无法实现。法官通过以下案例在剖析问题症结所在的同时,提示意欲加盟者在做选择时务必注意“六大”事项,避免上当受骗。
记者探访
特许经营纠纷有哪些特点?
“特许经营是相关企业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你加盟进来,通过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帮助你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成功。如此好事,自然没有人拒绝。”大兴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说,由于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加上特许人的支持,客观上可以增加加盟者创业成功的概率。然而,特许经营之路并非完美无缺,此类纠纷往往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特许经营涉及的行业广泛,授权经营的产品类型多样、区域遍布全国各地。这些行业既包括食品、医药、服饰、建材等传统行业,又包括网络文化、手机软件开发等新兴行业;授权经营的产品类型,既有实体商品,也有虚拟商品,如授权商家使用某种互联网服务等。
二是涉诉合同多数无法履行,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解除合同。部分授权企业并无特定行业的经营资质,或是授权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通过签订此类合同,经销特定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利润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只能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等相关费用。
三是此类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定性易产生争议。譬如,因区域代理协议产生的诉讼,若主要涉及买卖、经销方面的内容,一般归入买卖合同纠纷;若主要涉及特许经营方面内容,可能归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针对不同纠纷,适用法律亦存在区别。
大学生加盟特许经营应注意什么?
大兴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郝文婷告诉记者,大学生加盟特许经营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但应关注以下“六大”事项,以防止受骗:
第一,调查市场运营情况,切勿盲目跟风。针对涉特许经营内容的合同,应事先调查类似项目的市场运营情况,或咨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综合判断合同所涉项目的可行性及风险,理性签订合同。
第二,核实企业资质,切勿草率加盟。签订合同前,应多方面审查企业的经营资质。若涉及特定行业,除要审查营业执照等公司注册文件外,还需审查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特定行业的许可证件,是否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等,防止后期因无相应经营资质,导致无法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核查商品质量,切勿销售“三无”产品。涉及经销、代销实体商品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考察该商品生产商及商品的实际情况,防止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核查授权标识的存续情况,谨防企业“空手套白狼”。签订涉及使用产品标识、商标等的特许经营合同,需事前审查产品标识、注册商标的登记、存续情况,合理防范风险。
第五,全面关注合同内容,切勿只顾眼前收益。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约定的授权权限、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出现问题后,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涉案合同书的原件、银行转账凭证等,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第六,多途径评估风险,谨防受骗。在决定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应慎重评估授权企业的信用情况。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政府网站查询授权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涉诉情况,综合评估企业的信用级别,提高防范意识。
典型案例
案例1
未获经营许可,即招他人加盟
大学生况某加盟一家快递公司时,该公司称其有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全国快递代理、道路货运配送、生鲜冷链配送等业务的公司,正在全国招物流快递合作运营商,承诺况某自加盟之日起每月有大批快递货物交由其承运,可获取丰厚利润。
况某与其签订经营合作合同书时,双方约定,公司授权况某在B市开设其分公司,经营快递揽收、投递业务,并授权其使用其物流、快运网络及商标标识等。此后,况某支付企业品牌LOGO使用费、系统培训费、区域合作费6万元。
然而,该公司迟迟未协助况某建立快运网点,亦未向其提供快递业务。况某认为该公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该公司返还其加盟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邮政法》相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中,某公司未取得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故况某使用该公司的区域合作系统、企业LOGO等资源开展快递业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可以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另外,况某在未实际使用某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返还况某已经支付的LOGO使用费、系统培训费、区域合作费6万元。
案例2
代理产品不合格,加盟合同应解除
大学毕业生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其在C区(属市辖区)代理销售其电动车系列产品,李某交纳代理押金及货款共计20万元。此后,公司向李某配货电动车8辆。
到货后,李某发现这批电动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7辆没有配备电池。李某与某公司联系后,该公司仅调换了其中的2辆。不久,工商管理部门以李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了他尚未销售的6辆电动车。
李某就车辆质量问题与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其交纳的代理押金及货款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供给李某的电动车应当具备产品合格证这一基本条件,而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和备案。
此外,该公司提供的8辆电动车仅有1辆配有电池。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动车是否应配有电池,但因电池系电动车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写明不得将新旧电池、不同型号、不同厂家的电池混合使用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供给李某的电动车产品应当配备有电池。
另外,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查封李某处的6辆电动车。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除已销售的2辆电动车,解除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公司返还李某代理押金及货款15万余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