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幼童,被锁车内……刺痛着社会神经。目前,我国对看护儿童疏忽的追责,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传统观念中,人们大多认为这是“家务事”,出了这种事父母也多被当作受害者而获得同情。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要进一步明确因监护人疏忽看护造成孩子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法律责任,让加强儿童看护成为“法律事”。(5月13日 《法制日报》)
孩子出现意外,父母无疑是悲痛自责的。如果仅限于此,其功效往往会“好来伤疤忘了疼”,而且也不会对其他父母造成威慑作用。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要进一步明确因监护人疏忽看护造成孩子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法律责任,让加强儿童看护从“家务事”成为“法律事”。笔者以为,这样的呼吁很有必要,而且亟待落地。
据相关统计,中国每年近1000万个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有关。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专门立法。如此情境下,加之传统道德、情感、家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缺失法律的惩罚,也就纵容了“马大哈”父母的屡屡出现。
让儿童在安全环境下健康茁壮成长,父母监护之爱是基础,对于监护疏忽的法律惩治也不容缺乏,这也是倒逼父母尽到监护责任的必要保障,其目的就是让监护人对自己的监护责任更加谨慎,而不是等到出现严重后果再后悔。因此,儿童监护从家务事成为法律事很有必要。不过,身为父母应明白即便法律再完备,监护尽责也须百分百,不能让孩子受伤。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