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由于我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又想办理社会保险,遂于四年前在给一家公司领导好处后,与公司达成“合作”意向。随后,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用工关系证明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实际费用全部由我承担。
一年前,我利用失业等多种事由,陆续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2万余元补偿。岂料,近日法院判处我诈骗罪。
请问:我只是挂靠公司的名义办理社会保险,自己也确实有缴费事实,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郑倩玲
郑倩玲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确已构成诈骗罪。
一方面,“社保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社保挂靠,是指公民由于个人原因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某些单位假称其属于自己的员工,并为其缴纳费用的行为。其核心是挂靠单位与该公民之间是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却为了彼此的利益代为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必须以其与办理的对象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否则,必须受到对应的处罚。
本案中,你与公司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彼此只是为了一己之私伪造劳动合同、用工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诱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不明真相上当受骗。这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另一方面,“社保挂靠”也能构成刑事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你骗取的社保基金达到2万多元,所以,法院才判决你有罪。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