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6%给付绩效提成,可员工苏美凤说是按10%计算的。仲裁委不但信她的,裁决后我们还不能起诉,这太不合理了!” 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的吴经理拿着仲裁裁决书一脸茫然。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方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苏美凤有相关证据故被仲裁委采信,并裁决公司需向苏美凤支付730元工资差额。
因本案争议数额未超过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所以,对单位来说是终局裁决。不过,记者了解到,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虽然不能到法院起诉,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家政公司克扣提成
员工辞职追偿工资差额
今年40多岁的苏美凤介绍说:“前几年,我跟着老乡来到北京打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也没什么文化,这么多年一直干家政服务工作。2017年10月15日,经一个熟人介绍,我来到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是家政服务员。我平时的职责就是上门服务,到客户家里打扫卫生。”
她说,入职当天,公司与她签订了5个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招聘负责人还与她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为底薪3000元+交通补助+10%的绩效提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薪酬。
“劳动合同一般是签订一年的,对这种不长不短5个月的合同期限我很是奇怪。私下一打听,同事说这是因为春节期间北京市家政人员紧缺,临时聘请保姆的客户特别多,价格也比较高。为此,公司就跟我们这些新来的人把合同期限签订到春节后。这样的话,过年时我们不放假,公司既不用花高薪聘人,又能挣到更多的利润。等到过年后其他家政人员都回北京了,我们的劳动合同也期满了,公司这时就能合理合法地终止劳动合同了。”苏美凤听同事这样一讲,觉得老板太鸡贼,心里有了怨气。
2017年11月,公司无故克扣了苏美凤的工资和绩效提成。她很是气愤,11月24日干完最后一单工作后就辞了职。
随后,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支付2017年11月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终局裁决
单位支付730元工资差额
“苏美凤是我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双方签订了5个月的临时试用合同。2017年11月24日,她本人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已全额支付了她的工资,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我单位不同意她的无理要求,请仲裁委驳回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上,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代理人吴经理振振有词地说。
“公司克扣了我的提成。”苏美凤边说边拿出证据:“这是我11月份的工资表,上面显示我的实发工资是2616元。这些钱中,绩效提成的数额不是按10%计算而来的。”
说罢,她又拿出银行工资卡查询明细单加以佐证,称10月份工资中的绩效提成就是按10%支付的。
吴经理拿过证据材料仔细看了一会儿,对仲裁员说:“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对它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她在职期间,绩效提成一直都是按6%计算的,公司从来没有过10%的提成比例。”
“单位有证据提交吗?”仲裁员问。
吴经理摇摇头:“没有。”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对苏美凤出具的2017年11月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查询明细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仲裁委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因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未能就主张苏美凤在工作期间其绩效提成按6%计算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苏美凤对此也不予认可,仲裁委认为,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主张的事实难以采信。
对于苏美凤主张其绩效提成按10%计算的事实,仲裁委予以采信,并依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裁决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支付苏美凤2017年11月份工资差额730元。
说法
单位有证据可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吴经理很不服气:“我们对裁决不服想继续打官司,可被告知该裁决对于我们来说是终局裁决,我们没权利到法院起诉了。然而,如果苏美凤不服裁决,她却可以到法院告我们。假如我们不执行这份裁决,她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太不讲理了吧?我们作为用人单位都没地方说理了吗?”
关于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苏美凤与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的这起劳动争议发生在2017年底,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0元,而仲裁委裁决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支付苏美凤工资差额仅为730元,大大低于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因此,该裁决对于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来说是终局裁决。
尽管如此,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若苏美凤不服仲裁裁决,可到法院起诉。
不过,虽然该裁决是终局裁决,但对用人单位来说并非没有解决争议的途径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来看,只要馨乐尚佳家政服务公司有证据证明仲裁委的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否则超过期限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就必须按照裁决书向苏美凤支付730元工资差额了。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