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密云区的张某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吉林某公司治疗仪一台,价值2780元。张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该公司少发了配件电极片,且没有提供收据和发票。于是,张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是商品质量问题。
张某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缺少配件,没有任何销售单据、发票、资质证书以及专利凭证等。在被拒绝后,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购买理疗仪供自己使用,可以认定张某是一名普通消费者。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售后等信息的义务,对该商品不得作出虚假或使人误解的宣传。
经查,涉案理疗仪不具有该公司宣传的功效,法院认定其属于虚假宣传。而张某受诱导购买该商品,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货款及三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
日前,密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高天刘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此案做出了详细说明。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高天刘云法官说,本案中,被告公司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具有宣传功效的理疗仪,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因此,张某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结合本案,高天刘云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欺诈行为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本报记者 王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