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女士和周先生因感情破裂三年前离婚,四岁的孩子判给男方抚养,赵女士每月定期给孩子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孩子。可是最近周先生再婚后就不再让赵女士看孩子,理由是怕影响孩子和后妈的感情。近日,赵女士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她是否可以因此不给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不能因为对方不配合履行探视权,而拒绝给付抚养费。如果周某坚持不让赵女士看孩子,赵女士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探望孩子的时间。至于付给孩子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