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杨某妻子早逝,两人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杨一、杨二、杨三(均为化名)。近日,杨某去世,长子杨一拿出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杨某自述百年后其名下157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归杨一所有。杨二(女)对此持有异议,杨二表示父亲杨某在世时与弟弟杨三共同生活,杨三精神有点问题,不能自主生活,父亲一直表示会把房子给杨三,好让弟弟有个保障。这份遗嘱与杨某在世时的意思表示相差甚远。两人因遗嘱真假和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执,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两人的陈述,并没有立刻就遗嘱真假问题进行辩述,而是向两人讲述了伪造遗嘱的严重后果:《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如果杨一所持遗嘱为真,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杨三保留必要份额。双方如果对遗嘱的有效性和真伪存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一旦通过法定渠道认定该遗嘱为假,依上述规定,杨一有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听了工作人员的陈述,杨一几经纠结,最终坦承该遗嘱是自己撰写的,趁老爷子糊涂时按的手印。杨一诚恳的向弟弟妹妹认错,杨二最终同意原谅杨一的错误行为,三人最终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