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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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频遭讨薪难 不会取证留证教训最多
伪造遗嘱危害大 明晰法律促留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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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频遭讨薪难 不会取证留证教训最多

 

农民工出门在外,辛辛苦苦打工却时常遭遇欠薪。而讨要工资时,不仅障碍重重,申请仲裁或起诉维权时还往往不知道被告是谁甚至告错对象。即使告对了人,也会因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历历往事虽已散去,但其教训不可谓不深。以下案例的发生及其结果,值得大家从四个方面吸取教训。

教训1

打工事实无证据

起诉讨薪难上难

【案例】

2016年3月,经老乡介绍,穆二军等3名农民工来到某小区商品楼建设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包工头儿曹某口头与穆二军约定,日工资170元。5个月的工期结束时,除了“五一”假日给每人发放工资5000元外,还欠每个人2万余元。

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曹某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发包方给钱就立即给付。事后,穆二军等人多次催要,曹某总是以发包方未给付为由一拖再拖,直到2017年12月还未支付。

无奈,他们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被拒绝受理。起诉之时,又因无劳动合同、无欠款凭证、无完成工作量等证据,法院不予受案登记。

后经法律援助,在律师的指导帮助下,他们获取了与曹某的对话录音,同时说服介绍人出具了相关证据。最近,他们终于立案成功,讨要工资有了希望。

【分析】

农民工入职或进入工地施工时,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之类的书面材料,材料上面要写明用工主体是谁,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拖欠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如果对方不同意签合同、出具书面协议而你又想干活,那么,在双方口头谈及用工事项时要及时录音并保存了这些资料。当完成劳动任务或终止劳动之时,应让用人单位及时出具结算清单,清单上要载明用工时间、完成工作数量、应得劳动报酬数额等。如对方不能立即给付工资,一定要让其打个欠条。

教训2

签订合同附条件

工程欠款难讨还

【案例】

2011年12月28日,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进入收尾阶段。个体工程队老板冯某与负责此项业务的开发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综合开发办在2011年12月20日前付乙方70万元工程款,完善收尾工程;对剩余近50万元工程款待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局拨付建委城建资金中支付结清。”

工程完工后,开发办迟迟未给付剩余工程款。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冯某多次上访,虽引起政府重视但终因审计部门未审计,再加上“近50万元”数额不确定,财政局不同意给付。

冯某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系附条件合同。因所附的审计条件未成就,故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此时,冯某又提出审计申请,可是,因时过境迁,根本无法审计,其请求无法得到满足。

冯某再次起诉后,法院以一事不在理为由不予立案,致使这笔工程款无法再讨要。

【分析】

本案有三个教训应当吸取:其一、冯某接手的是个烂尾楼工程,工程前期相关材料残缺不全。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当预料到无法审计的后果,注意避免经“审计”再付款之类的约定;其二、既然协议中已约定“审计”条款,工程结束后,冯某就应及时主动地提出审计申请,若无法审计,再按不能审计寻找对策;其三、冯某起诉时,应同时递交审计申请。若审计不能,该工程毕竟系冯某所为,法院也会依据公平原则做出相应的判决。

教训3

结算材料迟报2年

利息损失自行承担

【案例】

2015年12月,个体包工队负责人穆某与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项目经理钱某签订《××商场屋面防水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工程结算后给付工程款。

此后,穆某带领5名农民工工作半个月完成任务。当他要求钱某验收结算时,却未提供验收资料,对方不予验收。

2017年10月初,穆某起诉。法院审理时,钱某以穆某未及时提供完工材料、无法验收结算为由,主张责任在穆某。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以起诉时间为结算时间进行结算。

这个时间往后一拖,穆某主张的合同违约金未获支持,一笔不应该的损失就这样发生了。

【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由此可见,工程验收结算是以施工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为前提。而穆某虽多次要求对方验收结算,但未依法及时提交施工范围、购买材料品牌、合格凭证、数量,以及计算方式等结算资料,进而导致结算时间延后。由此带来的后果使工程款给付也相应地延后2年,至少造成2年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

教训4

只知干活不知取证

多干少算丢钱5万

【案例】

2015年9月初,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一处商品楼外墙保温工程后,又将其中1#、2#、3#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郝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包工包料。

郝先生组织多名农民工完成施工后,因建筑公司迟迟未给付施工款,2017年12月初,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进行支付。

建筑公司辩称,上述工程是郝先生与另一施工人徐某共同完成的,并提交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等证据。

对建筑公司的作假行为,郝先生气愤不已,但由于他未保留施工时购买保温材料质量合格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以及施工进度清单、验收单等资料,所以,无法戳穿建筑公司的谎言。在法院调解时,他不得不让步,损失5万余元。

【分析】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方方面面,劳动者一定要多了解、熟知相关法律规定,要学会按法律规定保留、收集施工中的一切资料与证据。

特别是《施工合同书》、施工图纸、《验收结算报告书》,以及购买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收款收据,雇用工人劳动量统计表、工资发放签收单等。有了这些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时就拥有了第一手资料,不愁打不赢官司。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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