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公司要搬迁,我不能随往可申请补偿吗?
常律师:
您好!
公司因政策变化需要搬到郊区。为此,早在两个月前,公司便在公告栏中发布了搬迁通知,我们每个人手头也同时收到了一份书面通知。通知提出,若员工经协商不同意随同公司搬迁,可办理离职手续。
我在公司工作近五年时间,对公司还是有感情的,心中有点不舍!但是,考虑到郊区离家远,就有点不想去了。我问其他同事的打算,他们中很多人也都在考虑之中,未做最后决定。
近日,公司人事主管找我沟通,说公司马上要搬迁了,我要是不随公司走,劳动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只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再考虑考虑。
请问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果公司以搬迁为由告知您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您和公司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那么,公司此时以上述规定理由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