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某地政府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作风、政风问题,出台转变工作作风“十不准”规定,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底线、红线,其中包括“不准推脱分内一丝责、不准虚报假报一个数、不准粗暴对待一个人、不准随意违悔一条约、不准违规收受一份礼……”等常识性内容,可见要求并不高,真是底线了。
应该肯定,领导机关出台各种条令,约束公务人员行为,防止腐败、渎职等行为的发生,出发点是好的,且有积极作用。问题是,国家对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已有不少成文的法规、条令,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才出现许多问题,再搞新的禁令有多大意义?况且,不少禁令条款本属常识,已经触碰底线,连学生都知道不能逾越,用来约束国家公职人员,并且写进文件,是否显得不大严肃?
眼下,各种禁令仍在不断出台、补充。此前曾有某机关“创记录”地列出“干部廉政守则”63个“不得”,可谓详尽备至。真难为那些干部能否背得下、记得住?倘若公示于众敬请监督,怕是更难有人能够逐一“对号”。如此,这样的禁令有多少可操作性?
从诸多禁令想到某些工作“中看不中用”。出台文件,领导讲话,靠“秀才”们的妙笔生花,要写出若干套路,想出旁人想不到的“点子”来,并非难事。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写(说)的如何,而在于做的怎样。与其搞那些记不住、难操作或者常识性的禁令,莫如严格执行现有的党纪国法,强调几条基本准则,如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欺压百姓……这些都是公职人员起码的素质。如果连这点觉悟都没有,都做不到,再多的“不准”“不得”也没用。
改进作风、反腐倡廉需要条令,但关键是动真的,来实的,违者就“拿下”,不搞下不为例。
□一刀(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