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杨某在一家美容院割了双眼皮,术后,杨某发现自己的双眼皮一直肿胀,痛苦不堪。杨某遂找到该美容院进行询问,美容院的美容师告诉杨某这是正常现象,几天后肿胀会自行消失。
可是过了半个月,杨某的双眼皮依然红肿。于是杨某去其他医院就诊,得知是手术后眼皮发生黏连导致,需要再进行手术修复,才能使眼皮恢复正常。杨某一气之下就找到美容院理论,要求美容院承担责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两万元。可美容院告知杨某,术前已与杨某签署了免责协议,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杨某不知所措,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杨某称她本来不想签署那个协议,但美容师再三向其保证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提供了优厚的打折条件后,就签了免责协议。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本案中,美容院虽然在术前告知了杨某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并与患者签署了免责协议,但该免责协议仅能证明美容院在风险告知上不存在过错,并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所以,对于杨某合理的损失,美容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