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未经董事会同意擅降高管工资违法
昌平区司法局
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吗?
通过悬赏使肇事司机归案 能否要求其赔付悬赏金?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8年4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司高管得罪老板 工资福利一减再减
未经董事会同意擅降高管工资违法

 

自从与公司董事长发生矛盾后,曲靖的日子一天比一天难熬。

起初,公司没有撤销他的副经理职务,但他说的话越来越不好使,不仅提建议在决策层没人听,就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也有很多管不了。更让他郁闷的是,公司在停发他的交通、通讯等补助后,还将他的基本工资一降再降,4年间从5000元降到了3150元。

实在憋不下去了,他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补发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赔偿经济损失。可是,公司以其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调整职工福利待遇为由进行抗辩,还举证证明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照章办事。

4月20日,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认定该公司未经董事会同意就擅自扣减高层管理人员曲靖的劳动报酬属于违法。同时,确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向曲靖补发77450元工资差额的判决正确,并予以维持。

反对老板分摊车钱

高管待遇一降再降

曲靖今年53岁,他很早就入职北京一家建筑安装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初改制后,他成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同时担任副经理职务,属于高层管理人员之一。

当年2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商议公司老板即董事长史某私人购买车辆的费用分担问题。会上,有人提议该车价值36万元,档次较高,适用涉外活动,建议由公司给予老板一次性购车补助费18万元,老板确保该车在公司使用3年。与会人员除曲靖外,都表示同意。

“我当时发言说,从多年的经营状况看公司并没有涉外事务,也不需要这么贵的车,建议将来业务拓展后再议此事。”曲靖说,董事会经表决否决了他这个建议。

此后,曲靖的工作职责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老板和其他人对他的态度起了变化,有不少重要会议都不通知他参加了。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公司开始慢慢降低他的工资福利待遇。

“因为我担任公司行政副经理职务,所以,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工资数额。”曲靖说,公司只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是5000元,另外有交通费3000元,通讯费500元。其中,通讯费是以发票形式报销的。

从2009年3月开始到2016年7月,曲靖的基本工资一步步降低为4000元、3500元、3150元。经核算,这些年来降低的工资总额达77450元。此外,其交通费除发放过6个月外,7年多没有发放。通讯费也是这样。

由于公司多次擅自变更其工资标准,且拖延发放工资时间,曲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他说:“我是公司股东,又是董事兼副经理,应按约定的标准享有基本工资、交通费和通讯费。我没有离职,一直在正常上班,相应的待遇一分不能少,公司相关的决策事项,我有权参加并有知情权!可是,这些不应该的事情在我身上都发生了。”

被逼无奈依法维权

单位辩称照章办事

为核实自己被减少待遇,曲靖要求公司提供账册查阅,但遭到拒绝。他得到的唯一回复就是:“公司所做的一切都是照章办事,没有侵害你的任何权益。”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让我查阅材料,这当中肯定存在问题!”曲靖说,被逼无奈,他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克扣的基本工资77450元、交通费23.7万元、通讯费9300元。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第36条规定,向其支付上述款项95%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本单位是国企改制后新成立的,曲靖是老国企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岗位为行政副经理,没有约定工资数额,按副经理级别发放工资,其中基本工资3500元,效益工资1500元,不是他所说的每月5000元。

关于交通费,公司称是按原老企业标准,有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报销3000元的交通费。由于曲靖没有私车公用的情况,故其享办公用的都是公车,不存在报销交通费的情况。

关于通讯费,公司称是以票报销,每月限额500元,后限额改为200元。通讯费和交通费不属于工资,不存在曲靖所说的取消通讯费变固定补贴加入工资的事实。

公司称,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效益不好,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降低工资数额以维持公司运转,当时曲靖作为董事也参加了讨论,决定总经理由每月6000元调整为5000元,曲靖与其他副经理一样由每月5000元调整为4000元。后来,企业进一步改革实行总经理直接主管经理制,同时执行新工资标准,曲靖与其他主管经理一样调整为每月3500元。

公司的最后陈述是:工资调整是经过董事会同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曲靖本人到会参加,并对决定无异议。因此,曲靖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调整公司高管工资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

对于曲靖的基本工资被降为3150元的原因,公司的解释是,其劳动合同到期后自愿与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也表明公司出台的工资调整决定无异议。其工资在2014年至2016年被扣发和降低,是因为其工作考核无业绩、缺勤造成的。

为证明未拖欠曲靖工资的事实,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作为证据:一是《关于安装公司现行工资标准》,内容为:干部实发现有标准工资的70%,30%作为效益工资。干部实行岗薪制:曲靖基本收入5000、标准收入3500、效益工资1500。

二是《关于调整工资标准的决定》,内容为: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副职的基本工资调整为3500元。

三是会议记录,但记录中无曲靖签字。此外,还有证明曲靖经常缺勤的考勤表、证明包括曲靖在内的管理层均降低了工资标准的财务凭证及工资明细。

曲靖对上述证据中除与本人工资发放数额一致的内容外均不予认可,称未参加过会议,亦无其签字。考核的情况是经理安排的,他的业务是跑经营,不用打卡考勤。

曲靖说,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副经理的工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会应做记录,出席人员应签字,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提请仲裁委调取这些证据。公司辩称,因董事会资料已经丢失,无法提供。

仲裁委认为,《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曲靖与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构成或工资标准。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履行合法程序的基础上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出示了内部决定、会议记录及包括曲靖在内的副经理级别人员工资明细等证据,欲证明其降低曲靖工资标准的决定合法。但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对曲靖作出工资调整的决定是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会议记录中也未体现出董事会成员签字。因此,公司对曲靖执行新的工资标准的决定不合法,应按照工资调整前的标准,即每月5000元予以补发。

对曲靖所述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因该款项系补助性质,公司称这些费用为实报实销解释合理,且公司每月为曲靖发放了数额不等的补贴,故曲靖要求公司补发上述款项的请求仲裁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曲靖欠发工资7745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曲靖和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与裁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本报记者 赵新政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