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的一个夜里,杨某驾车将我丈夫撞倒后见四下无人驾车逃逸。当我丈夫被路人发现时已经身亡。由于警方在案发后一直未找到肇事者,我便四处张贴广告,公开悬赏3万元征集破案线索。
过了5天,有人提供了线索,警方随之将杨某缉拿归案。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均没有明确将悬赏金纳入赔偿项目或范围,故我无权向杨某索要我已支付的3万元悬赏金。
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肖洁菁
肖洁菁读者: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杨某赔偿悬赏金。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将悬赏金列为赔偿项目或范围,并不等于无需赔偿悬赏金。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确认悬赏广告纠纷中的悬赏酬金为合法债务;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表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悬赏金,但其中就赔偿项目或范围的确定都有一个“等”字,这就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在列举常用赔偿项目的同时,用“等”字表明允许“其他合理费用”的存在,而没有通过排除法或禁止性规定来否定“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悬赏金是因杨某逃逸而扩大的合理损失。
你是在交警部门一直未能侦破案件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也为惩罚犯罪,才被迫采取悬赏的方式寻找破案线索。目前的结果表明,你的行为是有效的。你依约支付的悬赏金,既是杨某故意逃逸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也是你自身不该遭受却又客观受到的扩大损失。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