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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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违法解除赔偿待岗工资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1月 职工不能反悔
俱乐部“私教”辞职 顾客可以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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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建议惹烦领导 无故被辞退引发诉讼
公司被判违法解除赔偿待岗工资

 

对于员工提出的改善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任何企业都是欢迎的并且会择善而从。作为一名快递员,李双红熟悉业务也了解同事们的需求。因此,他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角度出发,提议公司改善员工待遇、增加业务提成,尤其要将拒收件纳入提成范围之内。

起初,公司领导对该建议不感兴趣,但没做什么表示。后来,就不再听他谈这些事情。而他很执着,当面不听就发电子邮件继续说这些事。直到有一天,公司以骚扰领导为由将他退回派遣单位。

他要求公司说明退回的理由,公司不予理睬。派遣单位想给他换个单位,他又不同意,于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发生争议后,二审法院于4月13日判决:快递公司与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其3年诉讼期间的工资。目前,他已收到66200元并回到原工作岗位。

建议增加工资提成

领导说他没事找事

2015年1月13日,李双红入职快递公司时刚过40周岁。已届不惑之年的他通过58招聘网浏览到快递公司招聘信息后,次日来到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面试。面试后,公司给他一张纸条,让他于同年1月13日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当天,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并由该公司将他派遣至快递公司工作。

“当时,我曾问为什么签派遣合同?派遣公司答复说,它是快递公司的人事部。”李双红说,就这样他成了快递公司的配送员。公司与他约定的工资是:保底工资600元、话补200元。另有计件提成,每件提成5元。

过了两个月,他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虽然仍是配送员,保底工资和电话费补偿没有变化外,他的计件提成降到了每件4元。

“当时,我就觉得公司压低工资的做法不对。”李双红说,他的工资收入在同行中为中等水平,有不少同事因为收入低跳槽了。看到公司总有一些快件不能及时送达,他认为自己有必要向领导提建议改善管理,靠员工积极主动工作赢得客户、拓展市场。

在自己上班第一个月即被扣除提成工资后,他发现公司有考核等级制度,共分A、B、C、D四个等级。因为他被评为C级,所以每单扣款0.5元。而此时已经是3月份,发的是1月份的工资。于是,他提议给新入职员工一个过渡期暂时不参加考核,待其熟悉业务后再评级。

此后,他又发现考核其本人业务的单子中包含其他同事的单子,还有错分件。了解到其他同事也有类似情况并因此被扣工资后,他认为责任不清、处罚不明会伤害员工积极性,如不纠正负面影响很大,就再次向领导提出改正意见。

这些建议不论领导最终采纳与否,表面上都接受了。但有一件事闹得双方很不痛快,那就是拒收件的提成问题。

他认为,顾客拒收邮件是正常的,员工只要及时送达就付出了劳动,有劳动就应有报酬,而公司规定此类邮件一律不给提成是不合理的。公司领导的解释是:这是行业通行做法,也是公司制度规定的,不能改变。由于他坚持己见,领导就不再与他谈论这件事情。

看到领导这种态度,他改用向领导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建议修改相关制度。这样做的次数多了,领导认为他是没事找事,故意扰乱工作秩序,2015年4月3日将他退回派遣公司。

无故被辞提出索赔

两家单位自认无责

李双红不服快递公司决定,找领导谈话要求说明退回他的理由,公司拒绝答复。2015年4月4日,他到派遣公司讨要说法,该公司负责人告诉他:不必计较这件事,可以将他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但他表示拒绝。无奈,派遣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不同意,并从此未再到岗工作。不久,他收到了派遣公司邮寄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我的工资提成发放至2015年4月4日,工资发放至何日不清楚。同年7月份派遣公司给我打过一笔钱,给付内容不清楚。”李双红说,既然两家公司这样无情,他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双红说,快递公司配送员是主要工作人员,不属于临时岗位、辅助性岗位或者替代性岗位,不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派遣。因派遣公司在与他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该出示派遣协议而没有出示,故要求裁决确认其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确认他与快递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快递公司安排工作。

“拒收件提成是因为客户拒收产生的,应当给予快递员劳动报酬。虽然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拒收件提成,但其他单位拒收件是有提成的。本公司没有该提成,说明其制度规定不合理,应当改正。”李双红说,他要求快递公司补发其在职期间的拒收件提成350元,同时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其2015年4月3日至恢复工作之日止的误工费即工资,以及当年1月被扣发的提成工资362元。

仲裁庭审时,派遣公司辩称,其与李双红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双红的工资由快递公司核算好后通过本公司发放,没有欠发情形。其收到退工单后即与李双红协商更换其他工作岗位但被拒绝。因李双红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邮寄送达了相关通知,他本人已签收。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不同意其全部请求。

快递公司辩称,2014年12月,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该公司向其派遣劳动者。同时其授权派遣公司在招聘时使用其名义。李双红所述入职情况、工资发放、工作岗位情况属实,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工作期间,李双红经常向公司领导发电子邮件建议公司改变相关制度,骚扰领导正常工作。而其相关建议经公司考虑后很难被采纳,故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其作出退回处理。派遣公司同意本公司的退回决定,故不同意李双红的诉求。

快递公司认为,李双红所述扣发提成情况不实,其提成系本公司按考核制度进行计算,然后反馈至派遣公司发放,不存在扣发情形。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应支付待岗工资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双红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了他的派遣职位、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因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李双红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仲裁委认为,李双红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其要求确认与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快递公司为其安排工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庭审中,快递公司称因李双红经常发电子邮件骚扰领导工作,经劝说无效后将其作退回处理,但并未就该事实及依据提交充分证据,仲裁委认为此举属违法退回。派遣公司接收李双红后,以其不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无适合岗位安排工作等理由,提前解除其劳动关系,亦属违法解除。

仲裁委认为,虽然派遣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件由李双红签收,但因系违法解除,李双红又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其要求派遣公司赔偿其自2015年4月3日至实际恢复工作之日止的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给付标准,因李双红月工资组成为底薪600元加提成,故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发工资数额。

综上,仲裁委裁决派遣公司给付李双红2015年4月3日至实际安排工作之日止的工资,快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快递公司还要给付李双红2015年1月的提成差额362元。

裁决后,快递公司与派遣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历经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后再判决、再上诉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期间历时3年有余。经核算,李双红待岗期间应得工资为66200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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