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与苏某(男)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育有一子,婚后赵某认为苏某家庭暴力导致自己身心受到巨大创伤,并认为苏某的暴力行为会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不好的影响,且苏某平时不上班,只在家里玩游戏,玩网络彩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希望和苏某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苏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家庭暴力,反而是赵某对待自己父母的方式和在孩子的教育问题让双方产生了巨大矛盾,同意与赵某离婚但要求分割财产并且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于是,赵某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双方如果离婚,赵某能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接到赵某的咨询后,积极了解情况,走访了相关当事人,向赵某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所以,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先行协商,如果实在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到法院,向法院举证证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不论最后孩子由母亲或者父亲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但其行使探望权不应妨害抚养方和婚生子的正常生活,在探望时,抚养方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经过工作人员细致法律分析和讲解后,赵某表示自己会去法院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