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于莉丽反映说,上月初,她与老伴到一家超市购买干果、酸奶等物品,结账后推购物车离开时,一保安上前将其唤至收银柜旁,要求她将自己购买的物品重新拿回店内检查。
经过逐一检查没有任何问题后,对方又把物品还给她,没说什么就让她离开。她觉得莫名其妙,即要求对方赔礼道歉,但被拒绝。
她认为,超市无端怀疑自己与超市收银员串通偷窃物品,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己购买的物品倒出检查,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她想打官司维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是,不知道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超市保安在顾客已经结账后再核查她所购的物品,此行为确有不妥。但是,如果保安查验物品时间极短,双方交涉时仅有少数顾客看到,该过程不属于对顾客造成一定社会声誉的影响。
从于莉丽反映的情况看,由于超市保安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侵权的程度,故其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