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黄美玲致电本报说,她因工作受伤后曾在一家医院住院医治。一个月前,她决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要求医院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时,医院先是一再推托,后来才不得不告诉她:她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全部遗失,无法向她提供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诊断证明材料。
“不能认定工伤,直接造成我的经济损失。”黄美玲说,她想知道,如果她因此不能认定工伤,能否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
说法
黄美玲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其中的理由是:
一方面,医院违反了自身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对照以上法律规定,医院在短时间内即丢失了黄美玲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导致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违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医院遗失病历,势必导致黄美玲因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进而给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由于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黄美玲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赔偿黄美玲所遭受的损失。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