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于近期颁布实施。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一百万元以下罚金。(4月7日《北京青年报》)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一日千里,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但也无须回避的是,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互联网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的被窃取、被泄露、被贩卖等如痼疾一般,紧随左右。虽然这一问题也一直被社会舆论关注与挞伐,国家有关方面也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打击,但这一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有效好转,甚至一定程度上还有愈演愈烈的迹象,深深的伤害了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影响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乃至我国互联网整体发展质量。
此次公安部出台的《规定》,无疑堵上了互联网小微个人信息泄露等违规成本太小或无成本的制度漏洞,对下一步严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小微、渐进式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依据,等于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再加一把锁,对下一步防微杜渐个人互联网信息泄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值得高度肯定和期待。
□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