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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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扣薪被判八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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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误导消费者,商贸公司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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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以绩效考核差扣工资 诉讼后牵出众多违规事
公司违法扣薪被判八倍偿还

 

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外,《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李军被公司以工作能力差扣除2730元工资后,因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扣薪行为合法,所以,他诉诸仲裁机构要求返还。至此,他才知道公司做了很多违规的事:譬如不签劳动合同、以无效规章制度处分员工、辞退员工手续不符合规定等。

可是,公司无理也要搅三分。在仲裁、法院接连败诉后,还坚持上诉。3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由公司向李军支付被扣工资、赔偿金等23350.67元。这个数额,是其被克扣工资的8.5倍多。

不签合同还扣工资 把人辞退却不通知

李军是山东人,今年31岁。2015年8月2日,他应聘到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入职时,公司老板张某要求与他签订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当年11月1日试用期结束,公司安排他继续担任发行经理助理职务,月薪增加为3000元。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到了2016年2月28日,公司竟然以李军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成绩欠佳为由将他辞退。同时,还扣发其2月份的工资。经查,公司此前还克扣其工资2730元。

李军得知这个情况很惊讶!因交涉无果,他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向他返还被克扣的工资、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其已将续订合同事宜告知李军,因李军一直未在劳动合同续订书上签字,故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续订书予以佐证。李军不认可公司这项主张,并否认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公司还辩称,李军的3000元月薪包含绩效工资,因其在工作中存在失误,被扣发了绩效工资。为此,公司提交李军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工资表、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员工绩效考核表、工作说明等予以证明。

李军从这些工资表中发现,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公司分别扣发其绩效工资930元、300元、1500元,合计2730元。因此,他当庭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内容,增加工资返还数额,并以公司未通知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绩效考核缺乏公正

公司被裁支付赔偿

对于扣除李军工资的原因,公司辩称是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提交的2015年12月员工绩效考核表显示:李军自我打分98.4分,经主管评价及HR评价后的综合评价为87分。2016年1月的员工绩效考核表显示:李军自我打分98分,经主管评价及HR评价后的综合评价为50分。

李军不认可公司关于扣发绩效工资的主张,认可工资表显示的工资发放数额的真实性;认可员工绩效考核表的真实性,但仅对自我打分签字确认,不知道后续打分及签字情况,也不认可公司的工作说明。

公司辩称,由于李军在2016年2月存在长期旷工等原因,故不应全额发放其当月工资。为此,提交出勤汇总表及每日上下班签到表予以佐证。李军认可出勤汇总表及每日上下班签到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公司的证明目的。他还否认自己存在旷工事实,称证据显示的半天未签到情形是因工作需要外出,其他未签到情形已向领导请假。

仲裁委审理认为,除法定原因及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除工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公司欲以绩效考核差且存在旷工等事由扣除李军的工资,该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公司绩效考核缺乏客观公正性的情况下,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于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须一次性支付李军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工资5730元、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20.6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

企业规章未经公示

不能认定自动离职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均认可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主张已向李军出示劳动合同续订书,而李军一直未予签字。由于公司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故对公司主张不签劳动合同责任在李军的说法不采信。由于李军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不高于法院核定的数额,李军亦同意仲裁裁决,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劳动者工资,故公司以李军工作能力差为由,扣除其绩效工资的做法明显不当。对李军要求公司返还被克扣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主张李军2016年2月旷工9.5天,不应向其全额支付工资。而李军主张其没有旷工,在相应期间或因工作外出,或已向领导请假。法院另外查实,李军在其他月份均存在未签到现象,而公司未在相应月份对其进行罚款。因此,法院结合李军的主张,认为公司扣发李军2016年2月工资的做法不妥,对李军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离职原因,公司主张系李军主动提出离职,但未向法院提交李军的相关离职手续,且双方并未就工作事项进行过交接。由此,法院不采纳公司的主张。

综上,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公司不服判决,仍持原审诉请及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公司主张李军在2016年2月无故旷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为此提交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予以证实。然而,公司未能提交已将该制度向李军公示送达的手续。此外,李军主张公司在2016年2月28日刊登辞退公告将其辞退,并提交辞退公告的照片予以佐证。而公司不认可该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以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效力的规章制度认定李军自动离职,且不应以在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将其辞退。鉴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用法正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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