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一瓶饮料,回家之后打开瓶盖,发现瓶盖上标有“再来壹瓶”,且没有过兑奖日期,于是第二天李某携带中奖瓶盖及购物小票来到商场兑奖,商场工作人员以商场无兑奖业务为由拒绝对付。李某气不过,来到昌平区小汤山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超市应不应该为其兑换饮料?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随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合同义务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法律在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约束。
本案中,李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是李某随后的中奖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商场均有为消费者兑奖的义务,该义务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开始,基于买卖合同派生出来的义务就已经存在。因此,商场应为李某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