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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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协商即辞员工赔偿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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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可以减员 如不协商违反规定
公司未经协商即辞员工赔偿33万

 

相对于紧抓商机促进利润最大化而言,企业在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时依法依规办事根本算不上难事,甚至可以说是举手之劳。可是,查丽丽所在的公司不知是不懂法抑或是有意为之,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便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这一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所以,尽管其完全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它却因未履行与员工协商即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

对此,公司认为“协商与否只是细节问题,是小事”,不影响“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可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其因违法需向查丽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6384元。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

未经协商解除合同 信贷经理索赔49万

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资金管理业务的查丽丽,以其卓越的业绩被猎头公司看中。经其介绍,她于2003年11月1日入职澳大利亚在中国开办的一家重型工程机械公司。

10年后,即2013年5月1日,她转入斯科特机械公司工作,继续担任资金信贷经理职务。公司还与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与此前的单位存在股份关系,所以,这两家公司又分别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她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与以往不同的是,查丽丽觉得到新公司后业务开展非常不顺利,公司的经营业绩也一路下滑。期间,她用尽全力维持企业资金周转,从未让公司因资金匮乏而陷入困境。

可是,到了2015年12月18日,公司竟然在未与查丽丽提前协商的情况下,十分意外地向她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来,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通知她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20日提前解除。

查丽丽认为,无论从工作上,还是从感情上,她都不能接受公司负责人这么武断的决定。迫于无奈,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同时,她以公司未经协商即解除其劳动关系构成违法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9264元、2015年度年终奖1020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各类款项合计499470余元。

企业自认陷入困境

以为辞人没有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查丽丽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未经协商即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本单位从2014年起开始亏损,公司为应对危机裁减了部门和人员,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只剩下留守人员。看到公司步入困境的现实,很多员工都对公司表示理解,服从公司安排,支持公司工作,该走就走,该留就留,根本没有人像查丽丽那样把法律当教条,要求与公司进行协商对话。

“公司的情况都这样了,明摆着经营不下去了,还有什么可协商的?”公司代理人还说,究竟什么是协商、怎样才算协商,查丽丽也说不明白。既然她现在已经告状了,公司就认为已经与她协商过了,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才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证据说,其已经向查丽丽支付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证明公司与查丽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查丽丽的年终奖要求,公司辩称,其从未与她就支付年终奖进行过约定,故不同意她的全部仲裁请求。

不能提供协商证明

公司被判支付赔偿

出乎查丽丽意料的是,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违法,驳回了她的全部申请。收到裁决书后,她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她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公司将其资金信贷部和财务部进行整合,并于12月18日向查丽丽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以“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日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被迫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为由,决定于12月20日与查丽丽解除劳动合同。

查丽丽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571元。公司向查丽丽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041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4632元。法院受理诉讼时,公司已经停业。

查丽丽主张公司在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她进行协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在与查丽丽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她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为证明确实存在亏损,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

查丽丽不认可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其虽认可公司存在亏损,但否认公司曾经与她协商过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查丽丽进行了协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查丽丽关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斯科特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由于公司已向查丽丽支付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故应从其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扣除。由于公司未与查丽丽就支付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其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查丽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71340元。

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其与查丽丽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进行协商,并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是以“公司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日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被迫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为由与查丽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向查丽丽告知过上述情况,并与查丽丽进行协商。在查丽丽不认可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查丽丽的月工资收入水平高于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故原审法院根据其工作年限,再扣除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后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并无不当,亦应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之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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