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的夜里,我驾驶小车回家,途经一个弯道时赵某驾车相向而来。由于其一直没有将远光灯切换成近光灯,加之车速较快,将我瞬间“致盲”。由于视线在强光的刺射下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已经减速,但小车还是驶离道路并发生侧翻,导致小车受损、花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
当我要求赵某赔偿时,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他想怎么使用车灯就怎么使用,我管不着,无权将责任全部推在他身上。
请问:赵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方萍
方萍读者:
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行为人的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赵某的行为恰恰与以上四要件吻合:
首先,赵某拒不变换车灯的行为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而赵某在夜里、于弯道上、面对相向来车,没有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且车速较快,明显与这些法律规定相违背。
其次,赵某具有过错。
虽然赵某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他应当预见自己拒不变灯,将导致别人的“致盲”,却无动于衷,或者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
再次,你在客观上已遭受损失,即用去3万余元修理费用。
第四,你的小车驶离道路并发生侧翻与赵某未将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赵某的行为已导致你因视线受到严重影响,继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即使你可能存在采取措施不力的因素,也不能排除赵某带来的危害及其影响,这只能适当减轻赵某所应承担损失的份额。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