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张某于2016年8月15日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张某多次催促,公司终于在2017年6月2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补偿,遭到公司拒绝。
【法律在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6年9月16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2017年6月1日止向张某支付2倍工资报酬,由于公司已支付1倍工资,因此,公司应当向张某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太平桥司法所 王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