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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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表就餐卡还原一段劳动关系
公司拒签劳动合同 农民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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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表就餐卡还原一段劳动关系
单位否认用工照样败诉赔钱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此外,还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孙胜国被公司停止工作后,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4万余元。公司则认为,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本无需解除,至诉讼时还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岂料,孙胜国根据上述规定,以一份标明其姓名、车牌号和电话号码的电话表和一张就餐卡为证,证明其曾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因公司只口头否认用工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判决其败诉并赔偿孙胜国3万余元。

商砼公司不愁用工

入职九月未签合同

孙胜国今年33岁,是河南安阳人,有大货车驾驶证。2016年3月6日,他到北京军生商砼公司应聘,经考核合格后被安排到货运处担任司机职务。货运处刘处长代表公司与他谈话时表示,本公司业务量大,不愁用工,可以随时招随时用,每天都有人来应聘。由于司机岗位流动性大,结合以往经验,公司与所有新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待其工作稳定后再谈缴社保、签合同等事宜。

由于初来乍到,孙胜国没提任何条件,一切服从公司的安排。几个月下来,他粗略算了一下,自己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左右。

“虽然钱不多,经常加班,但因找工作不容易,我就想这样一直干下去。”孙胜国说,工作中有几个同事先后离开了岗位,他认为这是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造成的,自己不能跟着学。

快到年底了,孙胜国期盼着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是,他等来的却是无缘无故地让他回家待岗。他清楚地记得,收到公司这个通知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5日,在单位整整工作了9个多月。

单位谎称从未用工

员工维权仲裁失利

“我是外地人,公司让我回家待岗,我该上哪里待岗呢?”孙胜国认为,回河南老家是不现实的,自己出来就是为了工作,不能回去。公司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原因是很多工地停工了,公司不想在此时给员工开支生活费,所以,随便找个借口把他炒了。

“公司这样做是不行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他在接到公司通知的第二天,即2016年12月26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离职函。

同时,他聘请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与他在2016年3月6日至1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可是,在仲裁庭审中,孙胜国仅能提供一张就餐卡和几个同事的证言,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说,这张食堂就餐卡由公司向每个员工发放,每月一张。

其同事刘晓宝等4人不仅出具证明,还出庭作证,证实其与孙胜国同为本公司司机,是公司员工。因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大家先后离开了公司。

公司辩称,其与孙胜国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从未招用过他。孙国胜所持食堂就餐卡不足以证明他是公司员工,该卡也是公司招待客人用的,用过之后经常有不归还的现象。此外,刘晓宝等人的证言也不足以证明他们所阐述的事实,他们与公司存在矛盾,不排除恶意证明的可能。综上,不同意孙胜国的所有仲裁请求。

虽然孙胜国主张公司在说谎,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其没有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仅以电话表、就餐卡等证明自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

否认用工不交证据

单位两审全部败诉

孙胜国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孙胜国提交的司机电话表,其中显示有孙胜国的姓名、车牌号和电话,电话表上盖有商砼公司质检试验专用章。其提交的食堂就餐卡,标明了商砼公司的名称。此外,还有商砼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上盖有公司的公章。

公司在法院庭审时辩称,其对司机电话表、食堂就餐卡不予认可,认可公司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孙胜国提交的司机电话表、公司食堂就餐卡、资质证明、刘晓宝等4人的证言等材料,虽然相关部分不能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这些材料前后一致,联系起来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孙胜国与公司之间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法院要求下,商砼公司未提交其完整的员工名册,在其只否认与孙胜国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孙胜国陈述的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数额、未缴纳社保、离职原因等事实予以采信,确认其在相应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未为孙胜国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孙胜国有权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孙胜国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孙胜国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应支付孙胜国双倍工资差额25965.52元。

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公司仍然主张其与孙胜国无劳动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3月2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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