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销售,由于最近一年的绩效不好,半年的评估结果都是不合格,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定,我应该被公司辞退。单位的领导没有指责我的工作的能力如何,同时我也认为自己不适合做销售,可是总觉得不甘心就这样被辞退了。不过单位负责人说公司会对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来公司工作一年九个月了,说我应该有2个月工资补助,不知道这个数额是否正确?我的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失?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若您在工作岗位中无法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话,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之下,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您来公司工作一年九个月了,公司应支付您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若您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仍无法胜任工作,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