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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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去世后, 继母是否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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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父去世后, 继母是否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吴女士与孔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孔先生是二婚,带有一个四岁的儿子小孔,小孔的亲生母亲在他一岁多时因病去世。婚后,吴女士夫妇决定不再生育其他子女,将会视小孔为己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孔先生查出患肺癌晚期,虽经多方治疗,仍很快被病魔夺去了生命。吴女士与小孔继续生活在一起一年多,现在吴女士打算把生活往前迈一步,重新组建家庭开始新的生活。可是,摆在吴女士眼前一个大问题,小孔该怎么办?作为小孔的继母,她是否有义务继续抚养小孔呢?于是,吴女士向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结婚,或者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结婚,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当生父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否会发生变化,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吴女士与小孔已共同生活了7年多的时间,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孔先生的死亡而终止,所以吴女士应当承担对小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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