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孙某驾驶小轿车与葛某相撞,孙某未受伤,同乘的朋友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认定对方全责。事故发生后,孙某自己找了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未就车辆损失提出调解或诉讼,而是等待对方赔偿,然而对方一直未联系孙某。2018年1月4日,李某在与孙某聊天的时候告知其已拿到赔偿,现在超过一年了,孙某的赔偿肯定过期了。忐忑不安的孙某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自己维修车辆的损失还能否拿到手呢?
法律分析: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对孙某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害赔偿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李某之所以认为孙某的赔偿“过期”了,是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和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区别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也就是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两项计算的期间不同,因此,孙某的车辆损害赔偿尚未超期。
同时,工作人员向孙某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受损的应当按照保险、定损、修理的流程进行,孙某未经定损程序,自行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中如果存在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且不合理的项目,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得不到支持。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孙某对自己的赔偿请求权是否“过期”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会及时提出诉讼,尽快追回损失。